2004年8月11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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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也要当“官赖”?
金华中院上门执行吃了闭门羹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陈玉杰

  7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执行公告,敦促50名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在10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延迟者将在中国法院网曝光。湖南省公安厅作为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额200多万元赫然排在首位。
    8月9日,金华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大生意”上门
    1998年12月10日,湖南省公安厅第三处(以下简称三处)与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达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三处指定申达公司为湖南省境内本次发行中所使用的分合式自行车牌照的独家供货单位,并向申达公司订购牌照2000万块。
    1999年1月7日,三处与申达公司又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申达公司为三处加工分合式自行车牌照2000万块,同时三处向申达公司借款75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申达公司支付了400万元,三处出具了收据。申达公司因故未能凑足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款项,眼看着要落入违约的境地,申达公司向温州六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桂公司)求援了。
    1999年4月9日,三处、申达公司与六桂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六桂公司出资375万元借给三处,以此取得三处自行车牌照两家供货单位之一的资格,承制其中50%的合式牌照。协议签订后,六桂公司随即交给三处375万元。
    根据申达公司负责人介绍,货款结清后,六桂公司和申达公司分别向对方多次催讨借款,但湖南省公安厅只归还了六桂公司75万元、申达公司31万元,尚欠申达公司369万元本金及75万多元利息。
  债权的转让
    1999年1月22日,申达公司将与三处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协议书的履行等事宜全权委托给吴某(义乌市义亭镇人),并到金华市公证处对授权委托书进行了公证,同时,申达公司向吴某借款480万元,并约定以湖南省公安厅的债权进行交换。而吴某的钱又是从一名姓张的市民那里借的。
    2000年11月21日,市民张某诉吴某借款不还,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吴某归还向张某所借的本金480万元,并偿付利息45.36万元。
    由于张某借给吴某的钱实际上最后是借给申达公司用的,于是,张某、吴某和申达公司三方在2001年9月2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由张某继续向湖南省公安厅主张权利。
    张某经催讨,湖南省公安厅仍未还钱。为此,张某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最终成为“官赖”
    2002年9月2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湖南省公安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借款本金369万元。
    但湖南省公安厅不服一审判决,于2002年11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2月初,浙江省高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湖南省公安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2695617元(在本案审理期间已被强制执行了申达公司对案外人的债务994383元)。
    遗憾的是,判决生效后,湖南省公安厅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今年3月,金华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赶赴长沙,多次找到湖南省公安厅,但有关领导却避而不见。
    申达公司的一名职员拿着法院的执行公告对记者说:“不知道是否可以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的帽子扣在湖南省公安厅的头上。”